上海市防疫最新政策:
優化調整密切接觸者隔離管理方式:
1、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由“5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調整為“5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也可自願選擇集中隔離;
2、對目前正在集中隔離的密切接觸者,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的,可“點對點”閉環返回居住地,實施後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3、在本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優化調整來滬返滬人員防控措施:
1、取消來滬返滬人員抵滬前需通過隨申辦“來滬返滬人員服務”小程序填報相關信息、抵滬後及時向所在居村委和單位(或所住賓館)報告的要求;
2、來滬返滬人員抵滬後不再實施 “落地檢”“三天三檢”和“第5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未開展“落地檢”“三天三檢”的,不再對其“隨申碼”賦黃碼;
3、來滬返滬人員抵滬不滿5天者,其 “隨申碼”“場所碼”等展示界面不再顯示“來滬返滬不滿5天”的標記提示,不再限制其進入相關公***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