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目的依據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進口食品安全,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質檢總局關於進壹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國質檢檢〔2015〕202號)等規範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適用範圍二 本細則適用於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以下簡稱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經營和安全監督管理。
網購保稅進口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模式下,無論消費者訂單是否在入境時產生,貨物均以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形式申報,不按照消費者訂單在入境時形成單獨包裝,貨物分批運輸至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存放,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消費者訂單形成單獨包裝後再發送給境內消費者。
通過國際快遞或郵寄方式入境的產品,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網上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的責任 網上購物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並保證其經營的網上保稅進口食品符合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包括: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企業(簡稱經營企業)、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企業(簡稱平臺企業)、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物流倉儲企業(簡稱物流倉儲企業)等。
國家質檢總局是負責網絡保稅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的第四監管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網上保稅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第五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原則是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和進口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管理。
第二章 經營主體的義務
第六條 經營企業的壹般義務 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我國網絡食品經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確保其經營的食品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要求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經營企業不得通過網購保稅方式進口下列食品:
(壹)《中華人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禁止進境的物;
(二)未獲得檢驗檢疫準入的動植物源性食品;
(三)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禁止進口的食品。
經營企業還應確保其經營的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符合以下要求:
(壹)列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實施目錄》的食品,應當來自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
(二)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以及含有新的食品原料或者配料的食品,應當通過相關部門的註冊、備案和安全評估;
(三)有動植物檢疫審批要求的,入境前應當取得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七條 平臺企業壹般義務平臺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經營企業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查、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其平臺內經營的食品安全。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平臺企業應當對平臺上的經營企業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平臺經營企業應當在其平臺上建立經營企業檔案,審查並記錄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以及生產企業、物流企業資質等信息。
平臺企業自身從事網購保稅進口食品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並遵守本辦法對經營企業的相關規定。
平臺企業在境外註冊的,應當委托境內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作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物流倉儲企業的壹般義務 物流倉儲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物流倉儲安全管理制度和產品流向追溯管理制度。物流倉儲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九條備案主體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應當通過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運營企業、物流倉儲企業可代平臺企業備案。境外註冊的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應委托境內代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產品信息備案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其經營的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來自境外合法生產企業,並將產品信息通過質檢總局進出口商進口食品備案系統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十壹條 質量安全承諾經營企業應當在自身網站首頁或者所在第三方平臺經營活動首頁的顯著位置公開承諾其經營的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 產品標簽網上保稅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附有中文標簽,且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網上保稅進口的其他食品應附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過敏原的食品需附有紙質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外,經營企業可采取產品附有紙質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提供產品附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電子信息,兩種方式均應供消費者在填報時依次選擇。電子信息應當包括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標註的具體內容,並應當標明平臺商家和經營企業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平臺企業應當在其網站上長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以便消費者隨時了解查詢。
第十三條經營企業的自檢合格證明應當由其對網上保稅進口食品進行自檢,並在申報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產品自檢合格材料。自檢合格材料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首次進口產品的檢測項目應當涵蓋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所有安全衛生項目;再次進口產品的檢測項目應當包括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風險評估確定的高、中風險安全衛生項目。
第十四條 產品入境申報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入境時,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報檢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產品名稱清單及對應的HS編碼、規格型號;
(二)法律法規、雙邊協議、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三)產品自檢合格材料;
(四)經營企業備案號;
(五)產品應當依法取得註冊、備案、安全評估等資質。
第十五條 信息備案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口保稅食品網上銷售記錄和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官方證書編號、保質期、境外生產企業、境外出口企業、境內消費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並建立信息化檔案。信息檔案中的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平臺企業應當對其平臺上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進行審查、記錄和保存。平臺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經營者在平臺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於兩年。
平臺企業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食品交易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 日常巡查報告 平臺企業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設立專門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臺銷售的食品及信息進行檢查,對虛假信息、誇大宣傳、超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存在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報告。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七條 產品召回 經營企業發現其經營的網絡保稅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和進口,已經銷售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召回。企業應當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措施、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產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平臺企業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公布的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
第十八條 配合監督檢驗 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檢驗,在信息查詢、數據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平臺企業應及時接收、處理和上報食品安全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平臺應在銷售信息查詢、數據提取、停機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平臺內第三方企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依法要求平臺內企業采取停業措施的,平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民事賠償消費者通過平臺企業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進入平臺經營的企業要求賠償。平臺企業不能提供經營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平臺企業不予賠償。平臺企業賠償後,有權向入網經營企業追償。
平臺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經營企業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未依照本規則履行審查義務的,依法與入網食品經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平臺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建立並落實消費爭議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壹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網上保稅進口食品實施入境檢疫,確保符合我國檢疫要求。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質量安全實施檢驗監管。
檢驗監管中發現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經營企業,並監督其采取停止銷售、召回等措施。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檢驗檢疫、分批放行等措施,加快產品檢驗放行速度。
第二十二條 專項抽查 國家質檢總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網上保稅進口食品質量安全實施專項監督抽查計劃,並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入網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企業和平臺的備案信息、產品進口和銷售記錄、產品信息追溯、召回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誠信記錄 國家質檢總局對網上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有不良記錄的經營主體,應當加強對其經營的網上保稅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不得經營網上保稅進口食品。
本細則自實施之日起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地方性法規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網上保稅進口化妝品安全監管參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