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違規就是違反規則。
第二,處罰是犯規的球隊丟球(例外:第44條和第60條)。
3.將球判給對方球隊將界外球投在離犯規最近的地方,但籃板正後方的地方除外(例外情況:第三十壹條註釋第壹款、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
第37條球員出界和球出界
當球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到邊界上、邊界上方或邊界外的地面,或接觸到球員以外的任何東西時,該球員出界。
二、當球觸地時:
1,球員出界或其他任何人員;
2.邊界上、邊界上方或邊界外的地面、人或物體;
3.籃板的支柱或後面;球出界了。
3.球出界甚至球碰到了球員以外的東西。最後觸球或被球觸到的球員是使球出界的球員。
違反這條規則是違法的。
規則38運球規則
首先,運球始於控球的球員在球接觸到另壹名球員之前,在地上扔球、拍球或滾動球並接觸球。
二、球員雙手同時觸球,或在運球瞬間使球停留在單手或雙手。
三、球員手不觸球時,運球球員的步數不受限制。
四、下列情況不屬於運球:
1,連拍;
2.運球開始或結束時,球員意外丟球,然後恢復控球(失手);
3.與附近其他球員搶球時用球拍控制球;
4.拍擊另壹名球員控制的球;
5.攔截傳球,拿到球;
6.只要沒有違規拿球,球在觸地前會被拋出並停在手中(見第39條)。
5.球員不得在第壹次運球後再次運球,除非他因下列情況失去對球的控制:
1,投籃;
2.球被對方球隊打了壹巴掌;或者
3.傳球或者漏球,然後球碰到或者被另壹個球員碰到。
六、球員不得拋球搶籃板,不得在球碰到另壹名球員之前觸球,除非裁判認為是射門。
違反這條規則是違法的。
給…作註解
如果球員沒有控制住球,就沒有違反這條規則。
規則39:跟著球走
壹.定義
1.當拿著活球的球員用同壹只腳向任意方向踏壹次或幾次時,另壹只腳(稱為中央腳)沒有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就發生了旋轉。
2.帶球行走或帶球移動(在場上)是指帶球球員的壹只腳或兩只腳向任何方向的移動超出了本規則所述的限度。
第二,確定中央腳
1.球員在雙腳著地接球時,可以用任意壹只腳作為中央腳。壹只腳擡起的瞬間,另壹只腳就變成了中央腳。
2.當壹名球員在移動或運球時接球,他可以停下來根據下列條件確定中央腳:
(1)如果壹只腳著地:
A.如果雙腳同時著地,任壹只腳都可以是中央腳。壹只腳擡起的瞬間,另壹只腳就變成了中央腳。
B.如果腳先後著地,最先著地的腳是中央腳。
c、壹只腳著地,玩家可以跳起那只腳,兩只腳同時著地,那麽兩只腳都不是中央腳。
第三,持球移動1。確定中央腳後:
(1)傳球或投籃時,中央腳可以擡起,但在球離手前不能落回地面。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開手之前,中央腳不能擡起。
2.停止後,當兩只腳都不是中央腳時。
(1)傳球或投籃時,可以單腳或雙腳擡起,但球在離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開手之前,雙腳都不能擡起。
違反這條規則是違法的。
給…作註解
如果球員沒有控制住球,就沒有違反這條規則。
規則40“3秒鐘”
1.球隊控球時,隊員在對方禁區內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秒。
2.禁區內的所有線都是禁區的壹部分,球員觸及的任何線都被認為位於禁區內。
三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扔界外球的情況下都有效。它的計算要從扔球出界的球員能處理球的那壹刻開始(球進入比賽狀態)。
四或三秒的限制不適用於:
1,當鉛球在空中時。
2.搶籃板的時候。
3.死球。
5.當壹名球員在禁區內停留近3秒,就可以默許運球投籃。
違反這條規則是違法的。
給…作註解
如果球隊不控球,就沒有違反這條規則。
第41條嚴密防守的球員。
壹個防守嚴密(在正常步數內)的帶球球員必須在5秒內傳球、投球、翻滾或運球。
違反這條規則是違法的。
規則42 10秒
被邊緣包圍的場地構成了壹個隊的前場。
球場的另壹部分,包括中線和我們自己的籃筐,籃板的內側部分就是球隊的後場。
二、球員在後場控制住球時,球隊必須在10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3.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身體部分觸及前場的球員時,球進入前場。
違反這條規則是違法的。第四十三條球回到後場。
1.位於前場的控制隊球員不得將球送回後場。
二、當控制球隊的球員出現以下情況時,視為球已進入後場:
1,球進後場前最後觸球;和
2.以下情況,隊友先觸球;
(1)球已經碰到後場;或者
(2)如果球員觸及後場。
3.這壹限制適用於球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扔界外球。
4.此限制不適用於規則第49條、第50條或第53條中的判罰:在邊線中點投擲界外球的執行。
違反這條規則是違法的。
給…作註解
被防守隊員搶回後場的球,任何壹方都可以重新獲得。
第四十四條攻防中的幹擾球
比賽期間:
第壹,投籃時,當球在飛行中下落,完全在籃圈的水平上方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此限制僅適用於以下情況:
1,球碰到籃筐;
2.球顯然不會碰到籃筐。
2.當球在籃下時,防守隊員不得觸球或籃筐。
3.當投籃的球碰到籃筐時,無論是進攻隊員還是防守隊員都不能碰到籃筐或籃板。
罰款條款
1.當裁判宣布犯規時,球變成了死球。
1,如果攻擊者違反規則:
不得分,判球給對方球隊在罰球線延長線內投界外球。
2.如果辯護方違反規則:
射手得2分,在3分投籃區投籃得3分。
就像投籃成功壹樣,投壹個界外球到終點線後重新開始比賽。
3.罰球時攻防中擾球的情況見第60條。
2.當射門發生在比賽時間快結束時(壹刻鐘或半小時),在比賽時間結束前,球已經離開射手的手並在空中:
1.如果球直接進了籃子,得分。
2.如果球從籃筐反彈,然後進入籃筐,得分。
3.如果球碰到籃筐,任何隊員觸球、籃筐或籃板都是違法的。
(1)防守方構成犯規,計為壹籃,加2、3分。
(2)如果進攻球員構成犯規,該球成為死球;如果球進了籃筐,就沒有得分。
4.這些規則適用於明顯不成功的射擊。
規則45犯規
首先,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包括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第二,對違反規則的球員要進行登記,然後根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聯系
1.從理論上講,籃球是壹項“無接觸”的比賽。但10選手在有限的場地內高速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第二,如果為了搶球確實發生了身體接觸(正常的籃球動作),並且這種接觸沒有使被接觸的對手處於劣勢,那麽這種接觸可以視為意外,不予處罰。
第三,背後接觸是非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球員負責這種接觸,因為他拿球和對方球員都處於劣勢。
給…作註解
在就身體接觸問題做出決定時,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每個球員都有責任通過任何可能的方式避免接觸。
2.任何隊員都有權在規則限定的範圍內到達未被對方隊員占據的正常地面位置,只要在占據空間時沒有身體接觸。
3.如果發生接觸犯規,由造成接觸的球員負責。
第四十七條侵入犯規
首先,侵入犯規是球員在球是活的或死的時候接觸到對方球隊而犯下的犯規。
二、選手不得以伸臂、伸肩、伸臀、伸膝、伸腳或彎曲身體至非正常姿勢進行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並且不要使用任何粗暴的動作。
定義
1,陰當:是身體接觸阻止了對方隊伍的移動。
2.沖撞:是有球或無球球員推或移動到對方軀幹的身體接觸。
3.從後面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後面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試圖搶球,與對方隊員有身體接觸也是不合適的。
4.手擋:是指防守方在防守狀態下用手觸碰對方球員,或妨礙其動作或幫助防守方防守對方球員的動作。
5.撿球:妨礙對方隊員自由移動的身體接觸。身體的任何部位都可以用來進行這種接觸。
6.違規用手:當球員試圖用手搶球並觸及對方時,如果只是觸及對方持球的手,則視為附帶接觸。
7.推:指身體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控球或未控球的對手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指企圖非法拖延或阻止不控球的對手到達場上想要的位置。
罰款條款
在所有情況下,有必要登記壹個犯規球員的侵入犯規。此外:
首先,如果沒有做出投籃動作的球員被犯規:
1.非犯規隊把界外球扔到離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對犯規隊進行處罰,規則58將生效。
第二,如果投籃的球員犯規了:
1,如果命中籃筐,要算分,判罰球。
2.如果2分投籃不成功,將判兩次罰球。
3.如果3分投籃不成功,將判3次罰球。
3.如果控制球隊的球員犯規:
1.非犯規隊將界外球扔到離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重新開始比賽。
2.例外情況:見第48、49、50、52和53條。
給…作註解
第壹,縱向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個球員都有權利擁有自己的陣地和頭頂的空間(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了球員所占據的地面位置和他上方的空間。
3.壹旦玩家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並與建立垂直位置(圓柱)的對方玩家發生身體接觸,離開垂直位置(圓柱)的玩家就要對這種接觸負責。
(1)防守者垂直離開地面(不超過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完全伸展雙手和手臂都沒有罰分。
(2)無論在地面還是在空中翺翔,進攻者都不得接觸防守者或用手臂擴大自己的額外空間(解圍)。
二、合法防守位置1。當達到下列條件時,防衛人就建立了合法的防衛地位。
(1)他面對著對手,(2)他的腳以正常的跨騎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通常與身高成正比。
2.合法防禦位置在他上方垂直延伸。他可以把手臂舉過頭頂,但手臂必須在這個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第三,防守隊員對球的控制
1.防守控球球員(他正在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2.每當對手占據(甚至占據)持球者面前的合法防守位置時,持球者必須預見到對方的防守,並做好停止或改變方向的準備。
3.在占據自己的位置之前,防守者必須在不造成身體接觸的情況下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
4.防守者壹旦建立了合法的防守姿勢,就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面第5項),即不得伸展手臂、肩膀、臀部或腿部來阻擋從他身邊經過的運球者。
5.裁判員對“攔網或持球”的情況作出裁決時,應適用以下原則:
(1)防守者必須面對持球球員,雙腳落地,建立初始合法防守位置。
(2)為了保持這種防守姿勢,防守者可以保持不動或側身或後退。
只要這種側向移動或後退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動作,在動作過程中壹只腳或兩只腳可以瞬間離開地面,以維持這種防守姿勢。
(2)防守者必須先到位,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應該認為防守者已經先到位。
如果妳回答了以上三個問題,那麽造成犯規的就是持球的球員。
第四,被騰空的球員
1.從場上某個地方跳到空中的選手,有落回原地的權利。
2.他有權在球場的另壹個地方降落,只要:
(1)起跳時,位置未被對手占據;
(2)起跳點與落點之間的直線通道未被對手占據。
3.如果壹名球員已經跳起並落地,但他的沖力導致他與在他落地附近已經占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球員發生碰撞,則由跳起的球員負責接觸。
4.當對方隊員已經跳向空中時,該隊員不得移動到正在跳躍的隊員的路徑上。
5.在壹個空的球員下面移動並進行接觸總是違反體育精神的。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是取消資格的犯規。
動詞 (verb的縮寫)防守不控球的球員
1.不控球的球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占據任何不被其他球員占據的位置。
2.應該應用時間和距離的因素。這意味著防守者不能占據這樣的位置:
(1)離移動的對手如此之近,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下來或者改變方向。
(2)快速插入移動對手的路徑,使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下來或改變方向。
這個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1步,不得大於2步。如果壹名球員在占據壹個位置時與對方球隊發生身體接觸,無論時間和距離,他都要對這種接觸負責。
3.防守者壹旦占據了合法的防守位置,就不得伸展手臂、肩膀、臀部或腿部來阻止從他身邊經過的對手前進。但是,他可以轉身或把雙臂放在身前,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壹旦防守者占據了合法的防守位置:
(1)他可以移位或側身移動或後退,以保持自己在對手的路徑上。
(2)他可以迎著對手往前走,但是如果有肢體接觸,他要負責。
(3)他必須註意空間因素,即如上面第2 (2)項所示的他與對手之間的距離。
6.封面-合法與非法1。當壹名球員試圖拖延或阻止壹名沒有控球的對手到達場上想要的位置時,就會出現掩護。
2.當對方球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掩護他們是合法的:
(1)觸摸時站好(在他缸裏站好)。
(2)發生接觸時,雙腳已經著地。
3.當對方球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掩護對方球員是違法的:
聯系發生時,( 1)正在移動。
(2)接觸時,在靜止站立的對手視野之外建立掩護,不給予適當距離。
(3)接觸發生時,對於移動的對手,不考慮時間和距離。
4.如果掩體建在對手靜止不動的視野範圍內(前方或側面),玩家可以在不接觸的情況下,只要自己願意,盡可能靠近對手。
5.如果掩護建立在靜止不動的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在沒有接觸的情況下向他走正常的壹步。
6.如果對方隊員正在移動,則應應用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可以停下來或改變方向以避開掩護。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得超過2步。
7.如果與已建立合法掩護的玩家有任何聯系,被掩護的玩家應承擔責任。
七,停下
1.如果試圖掩護的球員在移動過程中與站著不動或後退的對方球員接觸,則構成阻擋犯規。
2.如果壹名球員無視球,面對對方球員,並隨著對方球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其他因素,否則該球員應對隨後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涉及其他因素”,是指被覆蓋的隊員故意推、撞、拉人。
3.球員在球場上占據壹個位置時伸展手臂或肘部是合法的,但當對方球員試圖從他身邊經過時,他們必須被放下(在圓柱體內)。如果壹個球員不能放下他的胳膊或胳膊肘,接觸就是阻止或拉人。
第八,用手觸摸其他隊員。
1.單手或雙手觸碰對手不壹定是犯規。但是,當對方處於壹名選手的視野範圍內時,沒有理由用手去分辨,這個動作可以認定為非法身體接觸。裁判不管有沒有獲益,都要宣判。
2.如果任何壹種接觸限制了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這種接觸就是犯規。
3.運球球員不應該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球員拿球。這種行為可以獲得規則中沒有提到的好處,並增加雙方球員之間的身體接觸。
九、中央協調
1,縱向原則也適用於中央協調。
無論是中路的進攻球員還是防守他的球員,都必須尊重對方的垂直權(圓柱)。
2.協調隊員不得用肩膀或臀部將對方隊員推出自己的位置,也不得用胳膊肘妨礙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
3.防守隊員不得非法使用手臂、膝蓋或身體其他部位幹擾配合隊的自由。
第四十八條雙方犯規
雙方犯規是指兩個對方球員幾乎同時犯規的情況。
罰款條款
1,登記每個犯規球員壹次入侵犯規;
2.不判罰金;
3.雙方犯規球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4.如果雙方同時犯規擊球,獲勝壹方的對方隊員要使球在端線進入比賽狀態。
第二,當雙方的壹次犯規和另壹次犯規幾乎同時發生時,在每次犯規被登記並根據判罰進行處理後,比賽將重新開始,就好像雙方都沒有犯規壹樣。
第49條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1.裁判認為球員故意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球員造成侵入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第二,在比賽開始時和臨近比賽結束時,也就是在整個比賽過程中,必須使用相同的尺度來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第三,裁判必須只判動作。
四、判斷犯規是否違反體育道德,裁判員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如果球員試圖通過合法的努力(正常的籃球動作)去搶球,則構成犯規,並不違反體育道德。
2.如果球員拼命搶球,發生過度接觸(嚴重犯規),這種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3.球員拉球、擊球或推球通常是違反體育精神的行為。
罰款條款
首先,有必要對犯規球員進行違反體育道德的登記。
第二,要把點球判給非犯規隊,重新把球加對。
三、罰球次數按下列規定授予:
1.如果被犯規的球員沒有投籃,他將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2.如果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如果他投中壹球,他將獲得壹分和另壹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沒有得分,根據投籃位置判兩到三次罰球。
4.罰球時,其他所有球員都應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3分投籃線後方,直到罰球過程完成。
5.罰球後,無論最後壹次罰球是否成功,罰隊任何壹名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中點投界外球。
六、投擲界外球的運動員應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把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球員。
第50條取消資格犯規
在第47、49、52和53條中,任何非常惡劣的不道德犯規都是取消資格犯規。
罰款條款
第壹,需要壹次性登記犯規球員取消比賽。
第二,他將被取消比賽資格,被命令去球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呆在那裏,或者他可以選擇離開健身房。
第三,點球和後續球權應該判給非犯規方。
四、罰球次數按下列規定授予:
1,如果被犯規的球員沒有投籃,判他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如果他投中壹球,他將被判得分,並再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投籃不得分,根據投籃位置判兩到三次罰球。
在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球員都應該在罰球線延長線和3分投籃線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成。
6.罰球後,無論最後壹次罰球是否成功,罰隊任何壹名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中點投界外球。
七、投擲界外球球員應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兩側,並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球員。
第51條行為準則:定義
1.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隊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隊員)與裁判員及其助手之間完美而真誠的配合。
二、雙方都有權盡最大努力爭取勝利,但勝利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3.凡故意或屢次違反上述合作精神或規則者,均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規定處罰。
給…作註解
第壹,每當坐在球隊座位上的球員、替補隊員、教練、隊員之間出現粗暴行為時,裁判都要采取必要的行動予以制止。
第二,上述人員中任何壹個攻擊對方行為非常惡劣的,立即取消其參賽資格。並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比賽的主管部門。
3.只要裁判要求,保安警察就可以進入場地。
但是,如果觀眾進入場地,明顯故意采取暴力行動,治安警察必須立即幹預,以保護球員和裁判。
四、其他所有區域,包括人口、出口、走廊和更衣室,均由組織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5.裁判的裁決是最終的,不能被忽視或爭論。
第五十二條球員的技術犯規
1.壹名球員的技術犯規是指不包括與對方球隊接觸的所有球員的犯規。
二、選手不得無視裁判的勸告或使用不當行為,如:
1.與裁判員、在場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方隊員交談或接觸是不禮貌的;
2.使用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行為;
3.逗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握手妨礙了他的視線;
4.防止快速扔界外球耽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裁判要求舉手時不恰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裁判員擅自改變比賽號碼;
7.沒有經過裁判招呼的報告記錄員和替補隊員不得進入場地;
8.離開會場獲取不正當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第三罰第二款(註):“幹擾最後壹個或僅壹個處罰”;
10,隊員抓住鐵環,將全身重量掛在鐵環上。根據裁判的判斷,如果壹名球員是為了防止自己或另壹名球員受傷,抓籃圈是可以的。
3.明顯非故意且對比賽無影響,或具有管理性質的技術犯規,不視為技術犯規;除非裁判發出警告後再重復。
四、故意的、不道德的或給技術犯規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犯規,要立即處以技術犯規罰款。
罰款條款
首先,需要對違規者進行技術犯規登記。
第二,判對方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給…作註解
第壹,對於行為惡劣或屢次違反本條規定的選手,應取消其比賽資格,責令其退出比賽,並對取消資格犯規執行相同的處罰。
第二,如果技術犯規是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發現的,那麽判罰就和發現時發生的犯規壹樣執行。從犯規發生到發現犯規這段時間內,壹切都是有效的。
第三,當球員即將違反壹些小問題(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時,裁判可能會給予警告,以防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提前叫停,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那些明顯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輕微技術犯規,是明智的。
第五十三條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第壹,教練、助理教練、替補隊員和隊員必須留在自己的球隊座位上,下列情況除外:
1.經裁判允許,教練、助理教練或壹名隊員可進入場地照顧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球員有生命危險,需要立即護理,可以不經裁判允許進入場地;
3.替補人員可以到檔案室要求替換;
4.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要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進入場地對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呆在他的球隊座位附近;
但在比賽中,教練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在隊座區;
6.當教練或助理教練停止計時時,可以禮貌地向記錄臺詢問比分和犯規次數等問題,而不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隊員在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其他在場人員談判時,不得無禮。
3.只有在記錄表上登記的教練才能在比賽中站立。
罰款條款
壹,
1,給教練登記壹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球隊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點球手;
4.罰球時,其他所有球員應位於罰球線延長線和3分投籃線後方,直至罰球過程完成;
5.罰球後,無論最後壹次罰球是否成功,罰球隊的任何壹名球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投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款);
6.投界外球的球員應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兩側,並有權將政協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球員。
第二,
1.如有下列情況,教練將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在比賽期間被送至球隊休息室待在那裏,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公然違反本規則而被註冊;
(2)因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被記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坐在隊桌上的隊員違反體育道德,已有三次技術犯規登記在教練名下。
註意:壹名球員犯規五次(在2×20分鐘的比賽中)或六次(在4×12分鐘的比賽中)被註冊為教練。
2.如果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隊員公然違反這壹規則,他們也將被取消比賽資格,被責令前往球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呆在那裏,或者他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當壹名教練被取消比賽資格時,他應該由壹名在記錄上登記的助理教練代表。如果沒有助理教練在記錄上登記,隊長將作為代理人。
第54條休息時間的技術犯規
首先,技術犯規可以在比賽休息時宣布。
二、遊戲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20分鐘左右);
2.任意兩段之間的時間間隔、兩個半場之間的時間間隔以及決勝局之前的所有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在裁判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時結束,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
罰款條款
如果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
1.合格球員:球員註冊,罰兩次罰球。
該犯規將被計為團隊犯規。
2.教練、助理教練或隊員:教練註冊,罰兩次罰球。
這個犯規不是團隊犯規。
2.罰球時,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都要位於罰球線延長線和三分線後方,直到罰球全部完成。
三、罰球後,比賽在中國圈開始或重啟。
四、如果判定不止壹次技術犯規,參見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