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屬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關於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壹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