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承擔,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應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政府、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和經濟責任。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
(二)按協議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簡稱共繳費人員);
(三)本統籌區域內除本條第(壹)、(二)項規定以外的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農業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
(四)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簡稱退休,含退職,下同)的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符合上述參保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納入參保範圍之日起3個月內,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的,視為中斷參保。
根據原《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令第市政府189),符合參保條件中斷參保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實施後,中斷參保年限的人數按實際累計計算。第五條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分別作為獨立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結構特點,制定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七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比例、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政府補助比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八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經濟、衛生、藥品監督、財政、稅務、工商、物價、審計、人事、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研究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吸收同級工會參與。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總體計劃;
(二)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
(三)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四)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五)會同衛生、藥品監督、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六)會同工會和經濟、工商、稅務、審計、人事、公安等部門協調處理基本醫療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