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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是否24小時營業?

否 壹、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需要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配備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 II.但並沒有硬性規定所有零售藥店必須 24 小時營業,只能倡導他們這樣做。我們也希望所有藥店都能開放,方便大家"。但也有藥店反映,由於夜間售藥數量微乎其微,且要增加員工工資、水電費等成本,如果真的實行24小時營業,經營成本又要增加,這對藥店的競爭力又是壹個考驗。 三事實上,目前 24 小時藥店較少的情況並非個例,在全國很多地方都存在。欽州、蘇州、汕頭等城市都曾試圖通過自動售貨機等方式破解這壹難題。然而,他們卻面臨著成本高、付出大於回報的尷尬。 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面積、交通條件和實際需要的要求,本著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經營的法規制度;

(二)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

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壹年以上(含壹年)從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的經歷。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零售企業以及鄉鎮以下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配備營業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上述人員應當在企業營業時間內值班。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在超市或者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置零售藥店的,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配備能力,並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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