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簡稱衛生許可證,是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的衛生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想繼續有效就要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則只能重新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流程:
1、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到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或原發證的工商管理部門、門所在地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提交相關材料;
2、受理。區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決定書;
3、審核。受理後,區縣局指派專人按照《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進行資料和現場審核;
4、審批。區縣根據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延續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
5、換證。作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補發《食品流通服務許可證》;
綜上所述,食品衛生許可辦理人審批時,在接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僅銷售食用農產品和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國家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