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企業經營條件和技術要求》( GB
18265-2000)對儲存和運輸條件有詳細的規定。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和分銷的企業。
2參考標準
下列標準中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的所有版本均有效。所有標準都將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索使用下壹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危險品包裝標誌
GB 12463-1990危險貨物運輸和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誌。
GB 15603-1995常見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T 175519.1-1998化工裝置數據表,第1部分,目錄和項目順序
GB 17914-1999易燃易爆物品貯存和維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腐蝕性物品貯存和維護技術條件。
GB 17916-1999有毒商品貯存和維護技術條件。
GB J16-19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A 58-1993劇毒物質清單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危險化學品
GB 13690中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分為八類:
(a)爆炸物;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潮濕時的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有毒物質;
g)放射性材料;
h)腐蝕性產品。
3.2劇毒物質
列入GB 58的物品。
3.3禁忌材料
化學性質低的化學物質,接觸不同的滅火方法[GB 15603-1995中的3.4]。
3.4隔離儲存
在同壹個房間或區域內,不同的物料分開壹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存放在通道內,以保持空間[GB 15603-1995 3.1]。
3.5截止儲存
在同壹建築或區域內,用隔墻或墻將禁忌物隔開[BG 15603-1995中的3.2]。
3.6分離存儲分離存儲
不同建築或遠離所有外部區域的存儲模式[GB 15603-1995中的3.3]
4員工的技術要求
4.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應當接受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4.2企業的經營者應接受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3從事有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滿足4.1和4.2的要求外,還應接受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5操作條件
5.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當設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的場所。
5.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營業場所的建築應符合GB J16的要求。
5.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縣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經營場所內不得放置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
5.4零售業務只允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劇毒物質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零售店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人口密集區保持500m以上的距離。
5.4.2零售店(不包括倉庫)的營業面積不得小於60m2,且不得有店鋪。
有生活設施。
5.4.3零售企業的店面只能儲存小包裝的民用危險化學品,總儲存質量不行
1t以上。
5.4.4零售商店的危險化學品布局應合理,不得混放禁忌物品。
綜合飲酒商場(含建材市場)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設專櫃存放。
5.4.5零售業務店面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明火”等警示標誌。
5.4.6零售店面應設置有效的消防和應急安全設施。
5.4.7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或工棚)用實體墻隔開。單個品種的儲存量不得超過500kg,總質量不得超過2 t。
5.4.8零售商店的倉庫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禁忌癥,采用隔離儲存、分倉儲存或分倉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用於零售業務的店面倉庫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5.4.10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請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從事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向供應商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 17519.1-1998第5章安全數據單的內容和通用格式中規定的16項的相關信息。
6儲存和運輸條件
6.1倉儲
6.1.1位置設置
a)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類:大型倉庫(倉庫或貨場總面積大於9000 m2);中型倉庫(倉庫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倉庫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 m2);
b)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區域,處於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的下遊;
c)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至少應為1000m;遠離周邊公共建築、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和工礦企業;
d)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墻。庫區圍墻與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並應滿足圍墻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e)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準5.4.7、5.4.8和5.4.9的規定;
f)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建築結構
a)危險化學品倉庫建築應符合GB 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和危險等級,采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磚墻、石墻、混凝土墻、鋼筋混凝土墻;
c)庫房門應為鈦金屬門或木質外包鐵皮,且應敞開。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間應加高鐵護欄);
d)有毒、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爆炸物品應存放在壹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中低閃點液體、壹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應存放在壹級耐火建築的倉庫內。
6.1.3存儲管理
a)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規定;
b)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照GB190的要求對內外標誌、包裝、容器進行驗收,確保帳、貨、卡相符;
c)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域、分類、分倉庫存放,禁止與違禁物品混放。不同滅火方法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存放在同壹倉庫內(見附錄A);
d)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保持相應的堆距、墻距和柱距。樁間距不小於0.8m,樁與墻、柱間距不小於0.3m..主航道寬度不小於1.8m;;
e)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接受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每天檢查兩次,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泄漏等問題時,應及時通知發貨人或相關部門,並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解決;
f)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維護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維護、管理和監控;
g)各種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度和濕度下。
6.2運輸
6.2.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用於專用車輛,並有明顯標誌。
6.2.2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應包裝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6.2.3運輸劇毒物品時,應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劇毒物品運輸證。要有專人護送,防止被盜和丟失。
6.2.4互為禁忌的物料不能同車同船運輸。
6.2.5易燃易爆物品不能用鐵棍、鐵底車、船運輸。
6.2.6易燃液體的閃點低於28℃時,應在夜間溫度高於28℃時運輸。
6.2.7禁止無閃光燈人員乘坐車、船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交通工具。
6.2.8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和船舶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6.3安全保證
6.3.1安全設施
a)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品倉庫應配備專職消防隊,並配備消防車。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周圍不準放置物品和雜物。倉庫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更新和購置,確保完好有效。禁止侵占、掩埋、挪用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
b)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雷設施,並至少每年檢測壹次,使其安全有效;
c)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汽和腐蝕性氣體的倉庫,應采用封閉的防護措施,有爆炸的危險。
危險倉庫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有毒物品倉庫還應配備機械通風和解毒設備;
d)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配備消防和治安報警裝置。有用於報警和聯絡的通訊設備。
安全組織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有安全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和保安隊伍。無論是專職消防隊還是義務消防隊,都要制定消防預案,經常進行消防演習。
安全系統
a)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安全檢查制度,以防止發現不安全。
隱患要及時整改;
b)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的機動車輛應配備防火罩。機動車輛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倉庫內停放。
在區域、倉庫和貨場停車和修理;
C)汽車、拖拉機不得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倉庫。電池進入甲、乙類物品倉庫
卡車和叉車應防爆;進入丙類物品倉庫的電瓶車、叉車應配備防止火花飛濺的安全裝置;
d)劇毒物品管理應實行“五對”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交接、雙人上鎖、雙人記賬;
e)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和區域內,嚴禁吸煙和明火。
安全操作
a)處理有毒物質的人員應具備處理藥物的壹般知識。操作時小心輕放,不要磕碰或倒置。
防止包裝損壞和貨物溢出。
操作人員應戴手套、相應的防毒面具或口罩和防護服。
作業時不吃不喝,不要用手擦嘴、臉或眼睛。每次操作後,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臉、洗手,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b)搬運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應穿戴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品,操作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所有作業中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裝卸易燃液體時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桶不允許在水泥地上滾動。
桶裝氧化劑不允許在水泥地面上滾動。
c)處理腐蝕的工人應穿戴工作服、護目鏡、橡膠手套、橡膠圍裙和其他必要的防護設備。
操作時,小心輕放。禁止肩扛,防止摩擦、震動和沖擊。
不要使用被異物汙染並能產生火花的機器,並使工作現場遠離熱源和火源。
d)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分裝、改裝、開箱(桶)檢驗應在倉庫外進行。
e)企業在經營各類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其商店和倉庫內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制定急救預案。
7廢物處理
7.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堆積可燃廢物。
7.2泄漏或泄露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7.3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廢棄物應采用化學或物理方法進行處理,不得隨意丟棄,以防汙染水源或環境。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1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部門統壹制作和發放。
8.3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本標準第四、五、六、七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