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對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擴大和提高門診費用報銷範圍和比例。將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農合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
農村合作醫療花10萬報銷比例:
(1)門診:門診不設起付線,門診報銷比例不高於25%。設封頂線為150元。
(2)住院:住院設起付線,鄉鎮衛生院起付線不低於1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50%;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不低於2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40%;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不低於4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30%,起付線為個人自付部分。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無論門診診或住院,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只要符合合作醫療相關規定,均可獲得壹定比例的補償。
1、門診補償。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其醫藥費用,可按縣市制定的門診補償辦法及補償程序,獲得補償,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不予補償。
2、住院補償。參合農民因病需住院治療,必須在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其補償方式及補償比例,需按縣市制定的實施細則(方案)要求進行補償。
(1)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首先扣除起付標準規定的數額,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藥目錄範圍的藥品費和有關特殊檢查費後,按比例補償。起付標準,按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確定。越是基層醫療機構,起付標準越低.越是上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越高。
確定起付標準,是按壹級醫院(鄉鎮衛生院)、二級醫院(縣市級醫院及部分州級醫院)、三級醫院和省級及以上醫院四個等級劃分的。
(2)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醫療費用,減去起付標準的金額。再減去應當自付的部分金額,就是計算補償的範圍。以此為基數。按補償比例計算出應當補償參合人的具體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