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2014年7月9日發布《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意見》要求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地方政府需進行個別調整的,由省級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減少前置審批。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壹”登記制度。完善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清理前置環節有償中介
按照《意見》規定,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等,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的程序設定;凡違反規定程序設定的應壹律取消。省級人民政府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要嚴格限定在控制危險、配置有限公***資源和提供特定信譽、身份、證明的事項,並須依照法定程序設定。
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盡快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規範時限和收費,並向社會公示。
禁止變相審批。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於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探索簡易註銷破產程序
《意見》規定,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市場主體,對於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吊銷相關證照。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業破產制度,強化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義務,推行競爭性選任破產管理人的辦法,探索對資產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或者特定小微企業實行簡易破產程序。
簡化和完善企業註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序。嚴格執行金融、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新聞出版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抓緊制訂試行兒童老年人用品及交通運輸、建築工程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
嚴重失信主體禁入市場
《意見》明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在保護涉及公***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規範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的法律制度。
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
《意見》要求,要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確保程序正義,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權益,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嚴,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適用壹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
區域風險追責行政首長
《意見》規定,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對地方政府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直至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
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終身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