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藥,藥品中含有與國家藥品標準不符的成分;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2、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3、其他劣藥。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
壹、銷售假劣藥品的最新標準和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壹)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二)造成輕度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壹)造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三)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四)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種類等情況。,應該算嚴重。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造成嚴重殘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六)生產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七)生產、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八)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種類等情況。,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