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
- Chapter 355
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 - 詳題
詳細問題 日期: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禁止推廣層壓式推銷計劃,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980年9月1日] 1980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即1980年第25號)
禁止層壓式推銷計劃條例 - 第1節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禁止層壓式推銷計劃條例》。
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 - 第2節
釋義 VerDate: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貨品"(goods)包括所有貨品"(goods)包括所有不動產、個人財產及合法業權;
"推廣"(promote)指設立、宣傳、管理或協助管理層壓式計劃;
"報酬"(reward)包括退款、傭金、折扣或優惠,但不包括就某人向政府或任何其他人提供的任何貨物或服務而給予的退款、傭金、折扣或優惠。"報酬"(reward)包括退款、傭金、折扣或優惠,但不包括就營銷示範設備和材料而支付的款項,這些設備和材料是以不超過其公平市價的價格提供的,並且不會
再出售;
"層壓式推銷計劃"(pyramid selling scheme)指壹項計劃,而根據該計劃(a) 該計劃的壹名參與人被授予專營權或權利,可介紹另壹名參與人加入該計劃,而後者也被授予該專營權或權利,並可進壹步擴大獲得該專營權或權利的人員鏈
,盡管可能對參與人數有限制,或可能存在影響獲得該專營權或權利的風險。(b) 參與者在介紹另壹參與者加入本計劃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獲得報酬,而該報酬(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不是根據他本人或該另壹參與者或通過該另壹參與者實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計算的。
"商品 "是指由參與者本人或該另壹參與者或通過該另壹參與者實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
。
"貨物"
"推廣"
"獎勵"
"貨物"("貨物")
"金字塔式傳銷計劃"
《禁止金字塔式傳銷法條例》--第3節
推廣金字塔式傳銷計劃的罪行 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在知情的情況下推廣金字塔式銷售計劃,即屬犯罪,壹經公訴定罪,可處以10萬美元罰款和3年監禁。
《禁止層壓式推銷計劃條例》- 第 4 條
董事、合夥人等的法律責任。批準日期30/06/1997
(1) 凡非法人團體的團體的成員或屬法人團體的團體的成員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 (a) (如屬法人團體) 在罪行發生時是該法人團體的董事、秘書、主要人員或經理的人;或
(b) 就非法人團體的成員而言,在犯罪發生時是該非法人團體的合夥人、高級職員、成員或經理的任何人,
並且在上述任何壹種情況下,以任何上述身份行事或看似以任何上述身份行事的任何人。
在上述任何壹種情況下,以任何此類身份行事或看似以任何此類身份行事的人,均犯有相同的罪行。
(2)凡第(1)款所提述的人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該人如證明該罪行是在未經其同意或縱容的情況下犯的,並證明在顧及該人的職務性質及所有
其他情況下,他已作出應有的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的發生,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 - 第5節
判給補償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即使其他條例另有規定,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法庭除可依法判處任何刑罰外,亦可命令該
被如此定罪的人向法庭繳付補償。p>
此人須向因該罪行而蒙受經濟損失的任何人支付法院認為合理的金額,作為賠償。
(2)根據第(1)款被命令作為賠償的款項,可作為民事債務由命令所針對的人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