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門診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指起付線至封頂線最高支付額度以內),由職工承擔的“自付壹”部分的費用,扣除1800元起付線後按20%(勞模和特困職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在門診統籌醫療機構(壹般是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符合門診統籌支付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壹個保險有效期內報銷不超過200元。
三、醫療互助通常是指大病醫療互助,是壹種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提供,參保者若患有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大病,可通過社會醫療互助提供大病醫療補助。可見,醫療互助和醫保都屬於社保範疇,兩者可以相互補充,為參保人員提供大病、小病醫療保障,如何參保、繳費標準以當地社保政策為準。大病醫療互助是指城鎮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為解決參保患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問題而設立的壹種社會醫療互助制度,以保障職工的大病醫療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壹定標準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壹種制度。
第三條,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壹,管理規範,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準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