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
三個現代化:合法化、澄清化和合理化
7.禁止:
禁止將習慣法和判例作為刑法的淵源。只有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國際公約和條約、習慣和判例不允許成為刑法的淵源。
禁止事後適用法律和追溯適用法律。犯罪及其刑罰必須在行為發生之前規定,刑法不得對行為公布實施之前的行為進行追訴,即禁止適用事後制定的法律對行為實施之前的行為進行追究?
雖然禁止刑法的類推+追溯,但允許有利於被告的類推和新法律。
禁止不明罪名。罪名的規定必須明確,法律用語不得含糊。刑法的模糊性必然導致司法機關擴大處罰範圍,但實現明確性與刑法條文的字數無關,與刑法分則的規定無關。連簡單的罪行都搞清楚了。
禁止不確定的懲罰。必須明確規定犯罪的法律後果(即刑罰),禁止無限刑、絕對無限刑、絕對無限刑。絕對無期徒刑是指法律只規定“犯……罪”的
禁止處罰不當的行為。立法機關不能隨意確定犯罪範圍,而只是把值得懲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此來制約立法權,防止立法者過分侵犯人民的自由。
禁止嚴刑峻法。禁止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和肉體痛苦的不人道酷刑,目的是防止立法者過度侵犯罪犯的自由,實現正義和平等。
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
應該是:法律明確規定
演員的職位和業務的要求
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
如果行為人自己以前的行為有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則有義務阻止其發生。
能力是:行為者有能力履行的義務。
不作為:避免結果的可能性
等價:義務的性質+行為人支配危險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