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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的職責是什麽

調解員的職責如下:

1、受理糾紛

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上級部門交辦調解。受理糾紛後,如發現糾紛不屬於人民調解範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

2、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受理糾紛後,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3、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達不成壹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員應當具備什麽條件

1、著重調解原則

該原則要求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應當註重運用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主要包括基層調解機構應當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而且仲裁機構在裁決前、審判機構在判決前,對適於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進入下面的處理環節。

2、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原則

合法,即處理勞動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並遵循法定程序;公正,即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偏袒其中任何壹方;及時,即受理案件後,盡快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並在此基礎上盡快調解、裁決或判決,不得違背時限方面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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