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較多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夥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壹規定。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壹規定。
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註意的是,輔助器具壹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2、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工傷醫療補助金適用於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壹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舉例:廣東省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資為11620元,則喪葬補助金為11620元×6=6972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2021年度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7412元×20=94824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壹執行,故2022年度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壹標準為94824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壹。
勞動能力鑒定費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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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註: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廣東高院《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幹意見》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
《上海高院民壹庭調研與參考》傾向認為,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於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壹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壹般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註:以上計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