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陜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括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陜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陜西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制
2022年陜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括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陜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陜西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陜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高職招生。
第二章學院簡介
第三條學院成立於1977,位於陜西省漢中市。是壹所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歷層次較高,隸屬於陜西省教育廳、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目前在校生近9000人,可用土地面積930畝,總資產4.5億余元。學校擁有1、2號實習車間,增加了大量數控加工設備,突出了“工廠建在校園,教室設在企業,教學生產壹體化,工學結合”的辦學模式。新建、改擴建理實壹體化實訓室56個,建成高水平綜合實訓基地27個,其中飛機制造技術專業實訓基地已建成省示範專業實訓基地。
國家標準代碼:13568
學院地址:陜西省漢中市。
學歷層次:高職(專科)學制:三年。
辦學性質: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四條高校招生委員會負責確定招生方針,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問題,是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分管招生、教學、紀檢、信息化建設、保衛工作的副院級領導,學院招辦、教務處、黨群處、黨政辦、計劃處、人力資源部、教育處、紀檢處主要領導組成。
第五條招考部門主要負責考生資格審查、招生計劃的編制、上報、公示和錄取;教務處負責申請新增招生專業,審核考生錄取資格;黨群部門負責學院信息的宣傳和發布;黨政辦主要負責各個環節的組織協調;規劃部主要負責協調學院的專業布局和整體規模;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新申報專業的教育教學運行的師資調配;
第六條教育和工業部主要負責組織新生註冊入學;紀檢監察部門主要負責招生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高校招生計劃經教育部批準,擬安排365,438+0招生專業。各省、各專業招生人數以各省(市)省級招辦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八條新生選拔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級招辦關於招生的政策規定,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各專業在錄取時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符合原籍省(市)照顧條件的考生,按原籍省(市)相關錄取政策處理。
第十條學院按照“分數第壹”的原則錄取報考平行誌願的省市考生為壹檔;不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市考生,按“誌願優先”原則錄取(即第壹誌願考生先錄取,第壹誌願考生不滿意,考慮第二誌願考生,以此類推。
第十壹條專業安排所有考生入檔按誌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專業誌願不能滿足時,調劑錄取受專業調劑影響的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予以清退。
第十二條考生身體健康要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為依據。新生入學後,學院會為新生組織壹次報告,回顧他們的身體健康狀況。
第十三條所有被錄取的考生入學後要學習的外語為英語,所有招生專業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章學費和獎、助、貸制度
第十四條學校嚴格按照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五條獎學金: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學年8000元;國家勵誌獎學金:每人每學年5000元;學業獎學金:壹等獎800元,二等獎500元,三等獎300元,單項獎學金600元;國家助學金:每名貧困學生每學年2800-3800元。
第十六條生源地助學貸款:被錄取的新生可向其家庭所在縣(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每學年申請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2萬元。
第十七條綠色通道:學院在新生註冊入學時開通“綠色通道”,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為“陜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證書類型:教育部頒發的、電子註冊的大專畢業證書。學位是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可在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認證和查詢。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後,學院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審核。復試合格者,進行電子註冊,取得學籍。復審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聯系方式:
學院網站:www.sxhkxy.com
招生電話:0916-2385535、2385536、2385537。
南校區:陜西省漢中市大河坎鎮李佳穎(南經濟開發區),郵編:723102。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陜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