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生產和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
抽查應當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同壹單位的同壹批次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單獨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抽查時,被抽查人應當予以配合。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驗。
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指導,依法對農業投入品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肥料、農藥、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結果。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進行追溯。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並公布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違法行為,增加抽查頻次。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並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銷售過程中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供餐單位和餐飲企業農產品采購環節的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加工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活動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環境保護。
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及時通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