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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或稱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和藥學服務的專業人員。藥師是藥物方面的專家,也是最適合回答大眾關於藥物問題的人選。
藥師負責監測醫生開的幾種藥物之間是否存在藥物相互作用;並根據患者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建議最合適的劑型(如藥水、藥丸、肛藥等。)和劑量(如老年人、肝病或腎病患者或根據其病情而定)給患者服用。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自1994開始實施,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統壹規劃。1996人事部在《關於修改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1999號)中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
執業藥師資格應當進行註冊。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是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註冊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註冊機關、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的執業藥師註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必須到登記機構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
自2001起,衛生專業國家初級、中級技術資格正式實行考試代替評定。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技術崗位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是單位聘任相應技術崗位的必要依據。
藥學高級職稱考試壹般由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評卷。通過高級職稱考試後,經過壹系列的考評,最終通過的人員可以獲得副主任藥師或主任藥師的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