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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改善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和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包括:

(壹)利用展板、電子顯示裝置、電子翻轉裝置、投影、燈箱、櫥窗、霓虹燈、名牌、墻面等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設備、充氣物體、模型等。繪制、張貼和懸掛廣告;

(三)利用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等交通設施發布的廣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戶外發布的廣告。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其他廣告參與者,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戶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根據城鄉風貌、格局、區域功能和道路特點,統壹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及其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發布登記第七條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在經營者合法經營場所發布經營者名稱、經營範圍等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登記。第八條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

(三)廣告設施安全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四)戶外廣告樣本;

(五)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條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者自有車輛發布車身廣告的,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報公安部門備案。

禁止其他車輛發布車身廣告。第十條為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和慶典活動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十壹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使用的語言和計量單位是標準化的和準確的;

(二)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和宗教信仰;

(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四)符合登記要求的場所、形式、期限和內容;

(五)在戶外廣告右下角明顯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證書編號;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發布者需要變更戶外廣告的內容、期限、形式、數量和規格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三章設施設置第十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由縣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城市管理規劃部門備案。

確需調整經批準實施的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應當按規定審批。第十四條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築物、構築物需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設計。第十五條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第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許可證》。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或廣告單位資質證書;

(三)場地所有權證明;

(四)具有設計、安全、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圖和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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