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首次進口外國企業生產、經營的獸藥,出售獸藥的外國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檢驗,並提供該獸藥的全部資料和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文件,經檢驗、審查、證明安全有效,發給《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獸藥品種和生產企業有效。《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有效期5年。如繼續在中國銷售,應於期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再註冊。
農業部定期公布外國企業已辦理註冊的獸藥品種目錄。
凡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進口菌(疫)苗、診斷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進口、出口獸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
獸藥進口單位應按《進口獸藥許可證》規定品名、規格、數量、日期和生產廠家進口。對進口獸藥實施強制檢驗。海關憑農業部指定的口岸檢驗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接收報驗”的印章驗放。在口岸獸藥監察所未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前,進口獸藥不得銷售、使用。
出口獸藥必須符合進口國的質量要求。如對方要求出具政府批準生產的證件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應由出口獸藥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獸藥監察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