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綜合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責權利全部歸屬海口市,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是海南唯壹的綜合保稅區和兩個海關特殊監管區之壹,是海南目前開放水平最高、外向型經濟集聚力較強的園區。
海口保稅區優惠政策:
(壹)進口貨物進入海口綜合保稅區可以保稅。國內貨物進入海口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可申請出口退稅。海口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的貨物和產品運往境外,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免征增值稅和出口關稅。區內生產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倉儲設施等基建物資,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備件,區內企業和行政機構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從境外進入海口綜合保稅區免征進口關稅。
(二)國內其他自貿區關於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加征關稅以及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
(三)園區出臺進出口貿易、跨境電子商務、汽車平行進口、融資租賃、保稅文化等產業發展政策。
第十二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區內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稅;
(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自用辦公用品及其維修備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和倉儲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免稅;
(三)保稅區管理機構自用的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辦公用品及其維修備件免稅;
(四)區內企業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及其他基建物資免稅;
(五)保稅區內企業的下列物品免稅:
(四)區內企業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實行保稅。
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依法征稅。
轉口貨物和存放在保稅區內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
法律依據: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第十三條 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辦理,並依法繳納出口退稅。非保稅區貨物出口進入保稅區,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海關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管理規定,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的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
第二十壹條 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區內加工企業將區內加工的制成品、副產品或者在加工過程中的邊角余料運往非保稅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依法繳納稅款。
第二十二條 區內加工企業用境外進口的全部邊角余料、邊角余料加工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的,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
用境外進料、進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的,海關按照制成品所含境外進料、進件征稅;所含境外進料、進件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