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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壹條 黃山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為了嚴格保護黃山風景名勝資源、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和有效管理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黃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黃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範圍:東至黃獅 ,西至小嶺腳,南至湯口,北至二龍橋,面積166.6平方公裏,按此範圍標界立碑。

根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名勝區外圍確定保護地帶。風景名勝區保護地帶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黃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的地形地貌、山體、巖石、土壤、冰川遺跡、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跡、園林建築、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加以保護。第五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設立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市長兼任。管委會在黃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壹)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建設、管理和維護基礎設施及其他公***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四)負責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災減災工作;

(五)做好愛護黃山、保護黃山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建設、旅遊、交通、衛生、水資源、環境保護、文化市場、安全生產、社會治安、民族宗教事務、食品藥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編制和實施相關的應急預案;

(八)管理與風景名勝區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管委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綜合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應當服從管委會的統壹管理。

屬集體所有和林業單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會的指導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負責管理、保護。第六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構建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體系,維護風景名勝區生態系統穩定,保持生物多樣性、物種原真性。

黃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商協調機制,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地帶的土地利用、資源與環境管理、城鄉建設、低山景點調控等規劃的編制、實施進行協調。

省人民政府、黃山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為保護黃山風景名勝資源受到限制開發的地區給予補償。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黃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其具體工作由管委會承擔。

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依法報批準前,應當經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新建、擴建辦公樓、賓館、招待所、休養、療養機構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進行清理整頓,汙染環境或者有礙觀瞻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外遷。核心景區內,禁止任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風景名勝區保護地帶內,禁止建設汙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景觀的工廠和設施。

湯口鎮等與風景名勝區毗鄰鄉鎮的建設規劃、建築物的設計,應當與風景名勝區的景觀相協調。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管委會應當制定《黃山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風景名勝區內因保護或者管理確需建設的工程,由管委會根據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審核,並經黃山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審批手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建築物的布局、設計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工程施工時,應當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與環境。對較大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實施環境工程監理。

確因保護管理及工程需要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管委會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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