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自2015 10 1起正式啟用食品經營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許可合並為食品經營許可。
以前食品批發零售都需要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包括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餐館、糕點店和經營批發零售的店鋪。不同的是,以前的流通許可不包括加工,而營業執照是衛生許可和流通許可的結合,是範圍的問題。
擴展數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條)著力解決食品經營許可的重點難點問題,全面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提高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實行壹地壹證原則。
《辦法》明確規定,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同壹經營者在兩個以上不同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明確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二、采取三種經營業態,對10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必須“先照後證”,明確將食品經營許可劃分為3個經營主體、10個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三種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10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種食品銷售和其他食品銷售;熱食、冷食、生食、糕點、自制飲料等食物。
三、許可程序的規定。
規定審核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並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人員至少兩名,自受理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同時明確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變更、延期、換證、註銷四種情況下的提交材料和時限。
四、明確許可的內容。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工作。明確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內容為:企業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等。16項。明確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五、監管責任的規定。
《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和任務。第七章第45-51條明確了許可申請人、被許可人、食品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