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美容企業應當明確,如果在經營過程中,明知其提供的醫療美容服務存在缺陷,如不合格藥品、註射劑、填充劑國產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進口產品,故意不告知前來就診的顧客、導致消費者在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受害人除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最高賠償額為懲罰性賠償金的兩倍。最高可達懲罰性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同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發生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等方面提出的問題,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