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會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壹、 組織領導 第壹條 本會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由會長總負責,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條 本會設財務室,在主任領導下具體負責捐贈款、物的實際操作。財務室設會計、出納各壹人;本會另設物資管理人員壹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崗位責任。 第三條 本會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指定秘書處其他人員協助財務室工作。
二、 帳目管理 第四條 社會捐款、捐物,分別建立帳目。另設明細報表,按月填報,年度匯總。捐物設物資臺帳。 第五條 本會各項慈善基金、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配合全國、全市開展階段性重大募捐活動的捐款,按要求另開銀行專戶,設專帳管理。 第六條 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時做好記帳、算帳、對帳、報帳工作,做到帳帳、帳表、帳實相符。做好財務相關憑證、報表的檔案保管。
三、 捐贈款、物的接收 第七條 捐贈的每壹筆款、物(包括匯寄、代轉方式捐贈)均需由捐贈者或本會工作人員在捐款登記冊、捐物登記冊上逐項進行登記。捐贈的物品應折款計算價值 第八條 捐贈的每壹筆款、物,經清點、核對後,向捐贈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業捐贈統壹收據》,並按捐贈數額,向捐贈者分別頒發《捐贈紀念》卡、《捐贈紀念》冊、《捐贈證書》、紀念牌。 第九條 捐贈的每壹筆款、物,記入登記冊時,均需填列捐贈意向,並同時在《天津市公益事業捐贈統壹收據》上註明意向。凡是萬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贈、建立慈善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均需由本會負責人(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下同)與捐贈者簽訂捐贈意向書或協議書。
四、 捐贈款、物的保管 第十條 接收的捐款,必須按時存入銀行,按期對帳。每日保險櫃中的備用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第十壹條 對捐贈物品,本會有條件保管的,由本會保管;沒條件保管的,由捐贈者保管,都必須明確責任,完備手續,不得丟失、損壞。
五、 捐贈款、物的發放 第十二條 捐贈款、物的發放,必須按照捐贈者的意向,由本會統壹安排,並嚴格執行審批權限。年度計劃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項目,由秘書長提出實施方案,經會長集體辦公審定後執行;壹般性慈善項目或臨時性個別救助,由秘書長提出意見,經會長審批後執行;捐贈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額救助,由秘書處有關人員填寫審批表,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審批。 第十三條 捐贈款、物的發放,必須嚴格履行相關手續。有特殊要求的捐贈,必須及時發放。發放的每壹筆款、物,都必須取得受贈單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據或經受贈個人簽字、蓋章的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 捐款的使用,嚴格執行先進帳後使用的原則,不得坐支;特殊情況,需請示本會負責人批準後辦理。
六、 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不斷完善、改進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負責捐贈款、物管理工作的有關人員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相互制約。對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本會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時需經財務室主任同意。萬元以上現金的提取、送達,必須兩人以上***同辦理。 第十八條 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情況,每年進行壹次審計。配合全國、全市開展重大募捐活動時接受專項審計。年度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並向理事會成員通報,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按照本會章程規定,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情況,定期向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作專題報告,提請審議。
七、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元月1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