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第八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違法廣告的,由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給予行政處罰。
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異地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實施管轄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移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本條規定,利用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違法廣告進行處罰的,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就是說,查處利用上述渠道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首先要確定廣告發布者是否在本轄區內,如果不在本轄區內,則不具有管轄權,同時,廣告發布者應當將違法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
特殊情況:如果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異地處罰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有困難,可以將案件移送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例如,A 縣工商局發現 A 縣某人通過 A 縣廣告公司在 B 市電視臺發布虛假廣告。A縣工商局對B市電視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無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B市工商局。如果 B 市工商局認為對 A 縣的當事人和 A 縣的廣告公司進行處罰有困難,可以將對 A 縣的當事人和 A 縣的廣告公司的處罰移送 A 縣工商局進行處罰。此時,A 縣工商局對 A 縣個人和 A 縣公司的違法廣告行為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