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府采購項目需求管理,規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操作規程,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績效,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2〕21號,以下稱《辦法》)和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壹、需求制定
(壹)采購人制定的采購需求必須清楚明了、表達規範、含義準確,凡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不客觀、指標不量化,連續區間沒有按區間劃分等次的,通知采購人修改完善。
(二)無法詳盡說明需求,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項目,如發展規劃、風險評估、設計方案、可研報告等,要說明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並盡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三)采購需求規格統壹、標準統壹、國家統壹規範的,可以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範作為技術要求,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二、需求調查
(壹)采購人報送需求時,應同時報送項目需求調查文件(需求編制前壹年內已開展過相關標的調查的只需附原調查文件)。
(二)需求調查的形式可以是咨詢、論證、問卷調查、可研報告等。
(三)需求調查報告主要針對本次采購進行的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後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的說明。
(四)需要提供需求調查的項目:
1.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2.涉及公***利益、社會關註度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服務項目等;
3.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要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進口產品采購項目等。
三、采購實施
(壹)采購人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要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於履行合同必須的條件。除特定的專業資格、技術資格、設備設施、業績、專業人員及其管理能力等條件外,壹般不作為資格條件。
(二)業績作為資格條件的,應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且數量不超過2個。
(三)對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不得提出業績要求。
(四)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壹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壹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購。
(五)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采購。
(六)采用綜合評分法采購的項目,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設置成評分項的應量化等次,設置對應不同分值。
(七)需要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項目,可以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
(八)公開招標的貨物項目采購,價格因素分不低於30分,服務項目價格因素分不低於10分;競爭性磋商項目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為30~60分,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為10~30分。
(九)除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外,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確需提供的需要說明樣品的制作標準和要求,以及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非標產品制作樣品的,要留出樣品制作的時間。
(十)盡量提供照片、小樣、圖片或視頻代替樣品,樣品不允許提供整機,樣品評分以5~10分為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個(件)。
四、監督管理
(壹)文件編制經辦人應對采購人報送的采購需求進行非歧視性審查、競爭性審查、采購政策審查。如不符合規定,應提醒采購人及時修改完善。
(二)采購人沒有按要求確定評標辦法的,文件編制經辦人應告知采購人調整。
(三)對於沒有按照《辦法》確定采購方式的,建議原確定單位進行修改。
(四)對於拒不接受修改建議的采購人,暫停其采購項目的實施並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按照《辦法》規定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五)需求管理中涉及合同履約、風險防控等其他相關內容的,按照《辦法》及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六)本細則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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