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制度的首要價值應該是生命健康,其次才是管理秩序。根據產品的實際療效,新《藥品管理法》確定銷售印度仿制藥不能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新《藥品管理法》出臺後,未經許可進口銷售國外正品藥品,今後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但不再處罰。
林永祥告訴大家,這樣做的初衷是為了幫助別人。另壹方面,也可以擴大業務往來。但這會涉及到犯罪,這是他從未想到的。據了解,在“轉讓”仿制藥的過程中,林永祥向印度經銷商收取每盒3美元(當時約合人民幣20元)的費用。辯護律師認為,扣除運輸過程中的手續費,這種“服務費”是很少的。
林永祥說,在這種情況下,他違反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法律。“但我沒有賣假藥。直到今天我才覺得這藥是假的。”
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賣假藥和賣仿制藥的社會影響是不壹樣的。銷售假藥客觀上會對患者的健康造成威脅。通過新的司法解釋嚴厲處理這種行為是合理的。這和賣仿制藥不壹樣,仿制藥只是沒有進口批文的假藥。對於癌癥患者來說,這是救命藥。沒有這種藥,他們的生命可能很快就會死去。每個物種都有本能的求生欲望。在這種情況下,他非法搜索仿制藥。妳能說這是錯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