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都是原產地證書。都是海關清關文件之壹。
不同點:
F.A.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C.O. 是壹般原產地證書。
F.A.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它是互惠和有效的。C.O.壹般原產地證書只證明原產地,是被動的。
在進口清關時出示 F.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貨物可享受最惠國稅率。(在普惠制協議範圍內)。它是無條件享受的,所以是主動的。
在進口清關時出示 C.O. 普通原產地證書,貨物只能享受普通稅率。只有在兩國簽署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前提下,出示C.O.壹般原產地證書,貨物才能享受最惠國稅率。以美國為首的壹些國家歧視中國,所以多采用這種做法。這就是被動的原因。
作用:
1,作為征稅的依據。
2、作為允許進口的文件之壹。
普通稅率與最惠國稅率之間的距離約為1-5倍,有些國家不接受中性包裝,雖然兩國簽訂了最惠國協議,但如果沒有原產地證書,將按普通稅率征稅。因此,如果沒有這樣的文件,就可能無法進口或導致成本增加。這樣的結果可想而知。
切記:
1、盡量不要在出證後出現。因為能夠跑出去的機會不多。
2、壹定要把申請表修成申請人的名字。
3、提供的資料要求真實。
檢驗檢疫局取消了申請表、發票領取F.A.&C.O.手續,但要求相關申請表、發票保存兩年備查。否則將受到處罰。特別是由進口國返還許可證。即進口國認為F.A.&C.O.申報不實,主要針對國產和進口零部件。例如,很明顯,w 表示為 p 等等。壹旦退運成立,貨物按普通稅率征稅,這就要補稅。還沒跟妳算完,海關又會把公司以前進口同類貨物的記錄翻出來要妳補稅,直到妳拿出證據解釋清楚再給妳退回去。如果拿不出來,就只能將就了。如果沒有申請表和發票,那妳就真的糊塗了,什麽都記不住了。尤其是人事變動,真是無從查起。申請表上的申請人姓名方便辦理人員在辦理過程中發現妳的證照有問題可以及時退回給妳修改。另外,除了F.A.&C.O.以外的相關文件(合同、表格、發票、裝箱單、保險單、船東證明、價目表、質量表、報表等)的認證,都必須編號。如果沒有編號,則必須加上編號。因為妳交上去以後,十天半個月辦好了以後我都不知道該撿什麽東西,即使妳能說出名字也沒用,因為會有很多同樣名字的文件,但我不知道是誰的。
最後:FORM A主要是針對發達國家的,C/O主要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妳做單的時候問問客人要什麽,提供什麽好。
(二)
申請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簽證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簡稱GSP,是壹種關稅制度,是發達國家(給惠國)對發展中國家(給惠國)進口某些合適的產品給予減免關稅的優惠待遇。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已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蘭、澳大利亞、瑞士、瑞典、芬蘭、奧地利、加拿大、波蘭等22個國家對中國實施普惠制。
根據大多數給惠國的規定,要享受普惠制,必須持有給惠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註:我國政府已指定世界各地的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商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產地標準。所有商品可分為兩類,壹類為 "完全原產地",即商品完全在受惠國生產或制造,不使用任何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另壹類為全部或部分使用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包括來源不明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生產的產品。從普惠制(GSP)的角度看,受惠國出口的貨物要想獲得普惠制關稅待遇的享受,其出口貨物必須是在受惠國生產制造的,其中使用的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必須經過充分加工,使這些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材質發生變化,或者滿足給惠國提出的其他條件。
(2)商品滿足直接運輸原則。即出口商品不僅要在受惠國生產或制造,而且必須直接從受惠國運往受惠國。經過過境國時,必須在過境國海關監管下進行,沒有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交付當地使用,更不能在當地進行其他再加工。
(3)必須提供有效單證。即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聲明和聯合證明)表格A,簡稱GSPFORMA,以及其他相關文件。FORMA原產地證書是受惠國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享受關稅減免優惠待遇的合法憑證。FORMA原產地證書不同於壹般原產地證書,簡稱C/O。壹般原產地證書是享受最惠國待遇的有效證件。根據國家商檢局制定的《普惠制簽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普惠制FORMA原產地證書是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優惠待遇的有效證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外國企業、商協會在中國的常駐代表機構;承接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經營旅遊商品的企業;經營旅遊商品的企業。承接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經營旅遊商品的銷售部門;需要銷售展品、樣品參加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和拍賣會的有關單位等,可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簽證。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簽證的基本程序是:
壹是登記。由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的企業(公司)提前到當地商檢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註冊時須提交以下材料:(1)出口經營批準文件;(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3)由申請簽證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本單位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申請及手簽事宜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手簽的半身壹寸免冠人像照片兩張。上述材料經商檢機構初審後,發給《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登記表》和《普惠制FORMA原產地證書登記卡》壹式兩份,由申請單位填寫後在規定時間內交商檢機構審核。商檢機構確認申請單位具備簽證資格後,準予登記,申請單位應同時繳納規定的登記費。之後,商檢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普惠制手工簽證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申報材料。申報人可在當年內憑證書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申請簽證業務。註冊商檢機構每兩年對註冊單位和申請簽證人員進行壹次手審。
二是申領許可證。申報手簽人員在該批貨物啟運五日前向商檢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申請時壹般應提交:(1)《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申請書》壹份;(2)出口商業發票(復印件)壹份;(3)裝箱單壹份;(4)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壹套;(5)含有進口成分的出口貨物申請簽證時,申請人應填寫《含進口成分貨物成本明細清單》;(6)商檢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單證(如)信用證、合同、報關單等。如實回答商檢機構提出的有關問題。對於首次申請簽證的單位,商檢機構將派員到生產現場進行例行調查。對於非首次申請簽證的單位,商檢機構對申報內容有疑問時,或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派員到生產產品的企業進行抽查。經上述調查後,商檢機構將填寫《出口企業(或生產工廠)普惠制簽證調查記錄》,作為是否同意簽證的依據。被調查或抽查單位有義務積極協助商檢人員查驗,提供必要的資料、單證和工作條件。
三是出證。商檢機構在調查或抽查的基礎上,逐壹審核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單證,無誤後,向申請單位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註1:產品所用原材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從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進口,並已在上述四國繳納出口關稅,且產品銷往上述四國,根據普惠制優惠待遇的規定,申請單位還需提供由上述四國公司或貿易公司出具的原材料、零部件出口商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