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監管部門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和公眾。這有助於企業和公眾了解新標準的要求和影響,提前做好適應和準備工作。同時,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廣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其次,對於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審批、認證或撤銷等決定,監管部門也應當告知當事人。這包括告知申請條件、審批流程、審批結果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等信息。這有助於當事人了解審批進展和結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對於食品藥品的抽檢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以及行政處罰等決定,監管部門也應當及時向公眾告知。這有助於公眾了解食品藥品市場的安全狀況,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同時,通過公開曝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可以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促進企業的守法經營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作出涉及公眾利益或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確保決策的公正、透明和合法。這有助於維護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食品藥品市場的安全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零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條規定: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