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註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 在藥品註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第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查詢的藥品註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或者註冊申請受理場所公開下列信息:
(壹)藥品註冊申請事項、程序、收費標準和依據、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二)藥品註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各環節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
(三)已批準的藥品目錄等綜合信息。第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參與藥品註冊工作的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實驗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條 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註冊申請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註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辦理藥品註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註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第十壹條 藥品註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註冊申請。
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註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註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第十二條 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註冊申請。
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註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註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註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後,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註冊申請。
再註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後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註冊申請。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並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 藥品註冊所報送的資料引用文獻應當註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第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可以組織對藥品的上市價值進行評估。第十六條 藥品註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