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暫扣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情況復雜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城管的執法範圍如下: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