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辦理層級為設區市、縣(市、區)。
辦理方式:
(壹)窗口辦理:各城區以社區公布的服務大廳辦理;
(二)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各城區以社區公布可辦理門診慢性特殊病待遇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及地址辦理;
(三)網上或掌上辦理。
辦理材料明細:
(壹)窗口辦理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或社保卡;
2、經診斷醫院確認的病例材料(檢驗報告、出院小結、門診病歷等)。
(二)醫院(網上或掌上)辦理。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社會保障卡;
2、診斷醫院確認的病例材料(檢驗報告、出院小結、門診病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藥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