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GMP的發展,國際上開始實施藥品GMP認證。GMP為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提供了基本準則,藥品生產必須符合GMP的要求,藥品質量必須達到法定標準。我國衛生部於 1995 年 7 月 11 日發布了衛藥發(1995)35 號《關於開展藥品 GMP 認證工作的通知》。藥品GMP認證是國家依法對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實施GMP監督檢查並獲得認可的壹項制度,是國際藥品貿易和藥品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藥品質量穩定、安全有效的壹種科學先進的管理手段。同年,成立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Drugs,簡稱CCCD)。1998 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後,成立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自1998年7月1日起,未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衛生部將不予受理其生產新藥的申請;審批新藥時,只核發新藥證書,不核發藥品批準文號。嚴格新藥生產企業審批,未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不得發給《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
對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在申請生產新藥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優先受理:1998年6月30日前未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再受理其生產新藥的申請。獲得藥品GMP認證的藥品,在參加國際貿易時,可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出口銷售證明:並可按照國家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向物價部門重新申請核定該藥品的價格。藥品經營單位和各級醫療單位應優先購進和使用通過GMP認證的藥品和取得GMP認證的企業(車間)生產的藥品。通過藥品GMP認證的藥品,可以在相應的藥品廣告、藥品包裝和標簽、說明書中使用認證標誌。
食品GMP認證是由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發起的,目前,除美國已立法強制實施食品GMP外,其他國家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國、澳大利亞、中國等尚未采取有說服力的辦法輔導行業主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