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自付: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藥品、項目和材料,其中壹部分需要參保人先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
2.個人自付: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藥品和項目,由參保人全額支付的費用;
3.個人自付:指報銷範圍外但全部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如目錄外藥品、超過報銷封頂線的費用等);
4.個人自付: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藥品、項目和材料,其中壹部分需要參保人先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
5.個人自付: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藥品、項目和材料,其中壹部分需要參保人先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
6.個人自付: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藥品、項目和材料,其中壹部分需要參保人先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個人自付是指在報銷範圍內但需要個人承擔部分費用(壹般是乙類藥品或乙類醫療服務項目,需要個人支付部分費用,如上海發票上藥品明細中印有 "乙類10%"就是乙類藥品自付,而個人自付。"
醫保報銷過程中有三個基本概念: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自付和個人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