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壹)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二)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三) 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四)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
三、業務範圍: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要符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稅務部門的要求,內容真實、準確;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4)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4)按有關規定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5)在每月月度結束後15 天內,向甲方報告核算結果和會計報表;6)對委托方有關會計法規和財稅政策等問題,提供咨詢意見,並可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財務分析報告;7)如委托方需要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的有關內容,並相應變更國稅和地稅登記內容的,按市場價格的70%收費。
四、代理記帳收費:經協商,乙方代理記帳收費標準為人民幣每月 元,按月支付。
另外,每年壹次性收取150元帳簿費。
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並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壹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終止: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