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銜接管理的特點
1、適用範圍上更寬泛。實施辦法在規定為應急管理和消防部門適用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在事故調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二
2、在銜接的具體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規定為“實行同級移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配合,不重復受理”(第五條)。
3、規定了沖突解決辦法。在發生移交爭議時(公安機關與應急管理部門),既可以復議,也可以提請檢察院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時、事故調查中和事故調查結束後三種狀態的行刑銜接辦法。
綜上所述,行刑反向銜接是指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發檢察意見,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移送管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