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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決定

壹.修訂章節目的

1,第三章修改為:經營者的義務。

2.第四章修改為:監督管理。

3.第五章和第六章合並為第五章:法律責任。

4.第七章附則改為第六章第二章。修改相關的條款結構。

1,刪兩個。第20和27條。

2.增加十六條。分別作為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三。相關條款的修訂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經營者的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增加壹條,作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辦公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3.第四條修改為第五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4.增加壹款作為第七條最後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義務。

6.第八條修改為第十條:必須講究職業道德,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熱情服務,禮貌待客,不得有欺詐行為,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第九條修改為第十壹條:生產、銷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附有檢驗合格證明、易於識別的中文說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主要成分。有保質期的商品必須如實標明有效期或者安全使用期。進口商品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檢驗部門的檢驗。企業生產、經營藥品,應當按照規定經衛生行政機關審查批準。

8.第十壹條修改為第十三條: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明碼標價,並在顯著位置公布,不得違反國家價格管理規定。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不強買強賣。對於降價銷售的商品,價格標簽應該是真實的。

9.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五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返工、改善或者其他責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消費者購買商品後認為不宜當場要求退貨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並收取費用。

經營家用電器,必須具備維修條件或委托維修單位。

10、第十壹條修改為第十七條: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收費標準和安全衛生要求。提供可選服務,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11、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九條:對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以及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投訴的調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12、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條: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13、第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的領導。工商、公安、技術監督、物價、衛生、商檢、煙草專賣等行政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及時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4、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宣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真實報道。

15、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可以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縣(區)可以在鄉鎮、街道等建立消費者協會基層投訴點。根據需要。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調查、比較、公布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性能和使用情況,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

(二)受理消費者投訴,調查、調解消費糾紛;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檢查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和計量。批評、揭露或者建議行政機關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

(四)跟蹤商品和服務質量,向經營者反饋信息,組織消費者選擇滿意的商品和服務;

(五)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查詢,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答復;

(六)支持不特定的廣大消費者或代理人,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16、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保障其正常履行職能和必要的經費。

17、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8、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或者重作、改進,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有權在下列期限內要求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返工、改進:

(壹)法律、法規有規定期限的,依照其規定;

(2)法律法規未規定期限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經營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3)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經營者與消費者沒有約定期限的,為6個月。

19、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在保修期內沒有保修點或者保修點被撤銷的,商品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20.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商品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需要運輸或者郵寄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往返運輸或者郵寄的費用,或者主動提供上門服務或者運輸工具。

21、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在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返工、改進過程中,無故耽誤消費者時間的,應當雙倍賠償誤工費。補償標準參照省統計局提供的上壹年度本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2.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條:消費者因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的,價格下降時按原價退還貨款;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退還貨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3.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項目和下列標準支付費用:

(壹)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救治受害人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當地聘用護理人員費用1計算;

(三)因曠工減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因曠工減少的實際收入計算;難以確認實際收入的,以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

(四)殘疾人自助器具費用按普及器具費用計算;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按當地年平均生活費10的20倍發給;

(六)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按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至10倍計算;

(七)喪葬費按當地殯葬單位基本服務收費標準計算。

(八)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20倍計算;

(九)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的生活費,以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為標準。18周歲以下的,按照18周歲計算;其他無勞動能力的,按20年贍養計算。

法律法規對前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支付的費用,應當壹次性補償。

本條規定的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本條規定的當地年平均生活費,是指省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或者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24.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需要處罰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壹)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二)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假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汙染的商品;

(四)出售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

(五)以短秤、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

(六)利用虛假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

(七)故意損壞或者更換修理貨物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

(八)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九)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十)銷售“等外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無標識的商品;

(十壹)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十二)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十三)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誌從事經營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四)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

(十五)其他欺詐行為。

如果欺詐是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行為,銷售者應當賠償消費者;賠償後,銷售者可以依法向有欺詐行為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25.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該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整改,吊銷營業執照。

26.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九條:“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28.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條:本條例的原則也適用於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方。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65438年2月5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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