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註冊申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在該申請獲得批準後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者。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保健食品註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
保健食品申報涉及的機構有哪些?
答:保健食品的申報,主要涉及到四種機構:
①檢測機構;
②審批辦公室;
③評審委員會;
④衛生行政部門。
保健食品評審會每年有幾次?
答:保健食品評審會每個月都有,壹般在中下旬開始,每次評審會歷時約7天。
壹個產品可以同時申報幾個功能?
答:同壹配方保健食品申報和審批功能不能超過兩個。
對國產保健食品的生產廠家資質的要求?
答:申請註冊保健食品所需的樣品,應當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的車間生產,其加工過程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如何確定參加保健食品評審的專家?
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會議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受理產品數量,確定評審會議的時間與地點,根據工作需要通知部分專家到會參審,組成各類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時間及評審結果?
答:省級藥監局或進口申報單位遞交申報資料後,審批辦接到申報資料後,對其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發給申報單位“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資料退回並提出修改要求。已受理的申報資料和產品樣品將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會議上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申報產品必需有全體參加會議的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認為評審通過。
評審結果有四種:
1.通過;
2、原則通過但需補充壹些資料;
3、補充資料後再審;
4、不通過。
申報進口保健食品受委托申報單位提交的委托書應符合哪些要求?
1.每個產品壹份委托書原件;
2.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申報產品名稱、委 托事項和委托書出具日期;
3.委托書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4.委托書載明出具單位應與申報產品生產企業完全壹致;
5.委托書載明的受委托單位應與申報單位完全壹致;
6.委托書載明的產品名稱應與申報產品名稱完全壹致;
7.委托書凡載明有效期的,申報產品的時間應在有效期內;
8.受委托單位再次委托其它單位申報產品時,應出具產品生產企業的認可文件;
委托書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進口保健食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應符合哪些要求?
進口保健食品註冊申請,是指已在中國境外生產銷售壹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擬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註冊申請。
1.每個產品壹份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原件的,須由文件出具單位確認或由我國駐產品生產國使(領)館確認;
2.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單位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證明文件應是產品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政府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出具的;
4.證明文件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5.證明文件所載明的產品生產企業名稱和產品名稱,應與所申報內容完全壹致;
6.證明文件凡載明有效期的,申報產品的時間應在有效期內;
7.證明文件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再註冊。
變更申請所需申報資料: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1)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或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並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註:
1、縮小適宜人群範圍,擴大不適宜人群範圍、註意事項的變更申請,除提
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2、改變食用量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
(1)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2)減少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功能學評價試驗後出具的試驗報告;
(3)增加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試驗後出具的試驗報告,以及擬變更的食用量與原食用量相比較的功能學評價試驗報告。
3、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以及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
(1)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2)變更後不影響產品安全與功能的依據以及相關的研究資料、科研文獻和/或試驗報告。其中,改變質量標準的註冊申請還應當提供質量標準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3)修訂後的質量標準;
(4)連續三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5)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改變保質期除外)。
4、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
(1)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2)修訂的質量標準;
(3)所增加功能項目的功能學試驗報告。
5、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擬變更後的產品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註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
6、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改變的備案事項,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申請人名稱和/或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2、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或進口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註:
1、縮小適宜人群範圍,擴大不適宜人群範圍、註意事項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變更後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2、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
(1)減少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功能學評價試驗後出具的試驗報告;
(2)增加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試驗後出具的試驗報告,以及擬變更的食用量與原食用量相比較的功能學評價試驗報告;
(3)變更後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3、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
(1)變更後不影響產品安全與功能的依據以及相關的研究資料和科研文獻和/或試驗報告。其中,改變質量標準的註冊申請還應當提供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連續三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3)檢驗所需的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改變保質期除外);
(4)變更後的標簽、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實樣。
4、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
(1)所增加功能項目的功能學試驗報告;
(2)變更後的標簽、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實樣或樣稿。
5、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內部在中國境外改變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
(1)新生產場地所在國(地區)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生產條件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
(2)該產品被允許在新生產場地所在國(地區)自由銷售的證明文件;
(3)新生產場地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4)檢驗所需的新生產場地生產的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
(5)變更後 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6、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擬變更後的產品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註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以及變更後的標簽、說明書實樣或樣稿。
7、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名稱改變的備案事項,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產品生產國(地區)管理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場地未變更的證明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8、改變境內代理機構的備案事項,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境外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委托新的中國代理機構同時取消原代理機構辦理註冊事務的委托文書、公證文書。
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並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後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壹致;申請註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技術轉讓產品註冊申請所需申報資料
1、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註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1)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註冊申請表。
(2)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4)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5)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的證明文件。
(6)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7)受讓方生產的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2、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產品註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除按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註冊申報資料項目提供申報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註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註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3、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產品註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1)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註冊申請表。
(2)受讓方生產國(地區)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3)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
(4)轉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5)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註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註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6)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7)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檢驗報告;
(8)受讓方生產的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再註冊申請所需申報資料
1、國產保健食品再註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1)國產保健食品再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4)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5)五年內銷售情況的總結。
(6)五年內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7)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註:上述資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再註冊申請時書面說明理由。
2、進口保健食品再註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1)進口保健食品再註冊申請表。
(2)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再註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再註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3)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
健食品變更批件)。
(4)產品生產國(或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
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範以及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必
須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5)五年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的總結。
(6)五年內中國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7)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實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