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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毒條例實施時間

禁止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戒毒藥品廣告,禁止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易制毒化學品銷售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布、傳播、轉載、鏈接有關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違法信息。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及網絡空間創建者、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聯網、網絡空間進行涉毒違法活動或者傳播涉毒違法有害信息;發現涉毒違法活動或者傳播涉毒違法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並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或者戒毒康復場所接受戒毒治療。

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合理布局、科學設置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和服藥點,方便戒毒人員就近治療。

社區戒毒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具體承擔社區戒毒工作的機構,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並向社會公布社區戒毒工作機構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社區戒毒協議包括下列事項:

(壹)社區戒毒人員享有的權利和可以獲得的幫助;

(二)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

(四)違反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收治戒毒人員,應當對其身體進行檢查;除出現病情、傷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救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外,應當依法收治。

對患有嚴重疾病、身體殘疾或者傳染性疾病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由專門收治病殘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場所或者設置專門區域收治。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收治病殘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被依法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唯壹撫養人、扶養人、贍養人的,公安機關在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同時,應當將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情況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其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壹致的,通知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對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及時將安置情況書面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通知吸毒人員。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出所銜接機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三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戒毒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救助。吸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生理脫毒和常見疾病簡易處置所需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負擔;其他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拓寬就業渠道,扶持戒毒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幫助其回歸社會。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的戒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毒隊伍和專業力量建設,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統籌推進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復)場所、毒品查緝站、毒品情報中心、毒品實驗室等禁毒基礎設施建設,並按照有關標準配備禁毒裝備。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應當加強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禁毒信息綜合管理平臺,依托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開展毒品預警、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禁毒工作相關的信息和數據及時、準確匯入禁毒信息綜合管理平臺,實現信息***享。

省和設區的市禁毒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毒重點整治地區,明確整治任務。

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確定的禁毒重點整治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毒綜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務;未完成整治任務的,不得參加文明創建、平安創建等評比表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常態化查處機制。應當與其他部門建立健全毒品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禁毒執法協作,提高工作效能。

鼓勵社會工作服務類社會組織、誌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禁毒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和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禁毒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防範和減少禁毒工作中的職業風險。

對因禁毒工作致傷、致殘、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酒吧、會所、茶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禁毒宣傳品的;

(二)未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郵政、快遞、物流企業發現郵寄、夾帶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遞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管理區域的房屋內有涉毒行為的;

(三)汽車租賃企業發現承租人有涉毒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酒吧、會所、茶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為進入本場所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娛樂場所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場所發現本場所內有涉毒行為,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壹個月至三個月。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隱瞞毒情的;

(六)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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