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近些年各類明星代言各類促銷廣告只有妳想不到,沒有妳看不到的,明星廣告代言確實亂象叢生,讓廣大消費者防不勝防。
造成亂象之因,明星們……無利不起早。
二,廣告代言亂在面上(表演),根在幕後,按理廣告法等等有壹整套規範,科學,嚴格運做程序或辦法。
廣告這兒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但是法在,有人敢挑戰法規底線,紅線,為什麽,簡單說多是資本與利益惹得禍。
三,依我之見,過去有個“株連九族”的“人治” 歷史 ,明星代言這塊壹旦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依法論處。
視其違規違法行為,從經濟得,刑事得,行政得方面依法從重,從嚴懲辦。
由上:古代統治或管理有“治亂行重典”的先例,我想可以拿來試試。
因此:
我想高層在整治演藝圈“三俗”問題是將明星代言廣告亂的問題壹並納入查糾之例還市場消費各環節氣正,風清。
責令各電視臺、電臺、各大紙質媒體封殺。這些行業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有能力,也有責任解決這些亂象。
我從來不買明星代言產品的。因為代言費他們拿走了,就分攤到產品上了,能不貴嗎?特別是藥品廣告,他們身體不好,整天吃藥嗎?不吃能沒它好嗎?[呲牙][呲牙][呲牙][呲牙]
由明星代言所造成的危害,必須負法律責任,接受刑事處罰,不能讓他們昧著良心幹壞事,拿著豐厚的代言費沖擊社區道德底線,惡劣者應終身不得入 娛樂 圈!
我從來不買明星代言產品的。因為代言費他們拿走了,就分攤到產品上了,能不貴嗎?特別是藥品廣告,他們身體不好,整天吃藥嗎?不吃能沒它好嗎?
允許商品廣告是對廠家不公的行為,即使商品的質量如廣告上聽說。因為對於做不起廣告的廠家,無疑在推銷產品方面吃了虧。而且尤其請明星代言,收費很高,增加了成本,必然提高單價,這就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我建議國家立法:商品都不得廣告,並取消現有的廣告法。
說來說去,還是利益,只要事實清楚,應當以詐騙罪論處,不管他們收了多少錢,全部罰沒充公,並處百倍罰款,並且直接封殺,不然是沒什麽作用的,只有來點狠的,這些所謂的明星才會接單的時候想想後果能不能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