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 並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驗機構出具的復驗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驗機構和初驗機構不得為同壹機構。復檢機構名單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聯合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如果抽查對象對檢測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檢測結果後四小時內申請復驗。復驗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擴展數據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復驗機構應當自同意復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到初驗機構抽取樣品。
復驗機構應當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驗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驗申請人應當自復驗機構同意復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驗機構提交復驗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驗申請表、復驗機構同意復驗申請表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復驗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申請復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驗報告。逾期未提交的,視為初步審查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驗申請人、復驗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