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麽是原企業解散,成立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要麽是從原企業中分離出部分子公司、部門、產品線和資產,組成壹個或壹個以上的新公司,而原企業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簡而言之,企業本質上並沒有消失,只是與原企業相比發生了新的變化。
也正是這種實體企業的存在,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分立是企業產權重組的壹種重要形式。企業分立的原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突出企業主業等,獲得稅收利益也是企業分立的壹個原因。
[案例1]
假設甲藥廠除了銷售避孕藥具和器具外,還經營其他藥品,打算拿出避孕藥具和器具這種免稅產品,單獨成立乙藥廠。分開前。某制藥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54.38+20萬元(適用稅率為33%)。
應納所得稅:12× 33% = 3.96(萬元)
分離後,如果暫時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A企業和B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654.38+0.2萬元,其中A企業為9.5萬元,B企業為2.5萬元,則:
企業A的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 9.5× 27% = 2.565(萬元)
企業B的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 2.5× 18% = 0.45(萬元)
企業A和企業B的總稅負為30,654,38+0,500元(25,650.45元),比分離前減少了9,450元。
可見,稅收籌劃在企業分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擴展數據:
稅收處理政策分析
(壹)企業所得稅處理和工商處理難以協調。財稅[2009]59號文件明確規定,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不改變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分立股東仍取得分立股份。壹般來說,企業分離但股東不分離,可以進行特殊的稅務處理。反之,如果企業分為股東,則適合壹般稅務處理。
(二)關於彌補虧損繼承問題,國家相關財稅文件規定,分立企業的虧損不得結轉相互彌補,這是彌補企業分立壹般稅務處理的虧損。但企業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的,可以按照被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被分立企業繼續彌補的,將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繼承企業是否已享受全部稅收優惠,存續企業可以按照存續企業分立前的收入與存續企業分立後的資產的比例計算。但是沒有明確的資產計量和口徑。
(四)非股權支付相關事項的特殊性股權支付有明確規定,而非股權支付的相關規定為:所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計稅基礎的差額乘以非股權支付所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但實際上,文件中存在疑問:公式中的資產是什麽口徑的凈資產;計算非股權支付中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後,計算計稅依據時如何調整分配?要不要把負債也算進去?這些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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