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發展改革、住房和建設、規劃、人社、環保、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在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範圍第六條生產、儲存、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店、屠宰場、養殖場、冷庫、餐飲業和集體食堂的建設項目,應當有防止食品汙染和變質,保證食品衛生的設施。第七條車站、機場、影劇院、錄像廳、遊藝廳、歌舞廳、音樂廳、體育場(館)、遊泳館(館)、賓館、招待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圖書室、書店、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商場、醫院、公共* * *第八條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井和二次供水建築,其防護帶周圍必須修建防護墻,防止工業廢水、生活汙水、垃圾、滲廁坑的汙染,水質應當符合規定第九條產生對人體健康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企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預評價規範。衛生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第十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場所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布局。防護墻、屋頂、防護門和其他防護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第十壹條學校建築工程的環境噪聲、室內小氣候、采光、照明應當符合國家和山西省衛生標準和要求。第十二條城鄉居民住宅建設選址和建築采光、通風、照明、供熱、給排水、垃圾收集等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山西省衛生標準和要求。第三章監督管理程序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建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提交建設項目設計說明書、衛生設施設計圖紙和其他有關資料,以供審查。
建設項目的設計說明書必須有衛生篇章,內容應包括設計依據、存在的衛生問題、擬采取的衛生防護措施及其預期效果。
對大型建設項目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委托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審查合格後,發給《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批準書》。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批準書》後,方可申請相關許可。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衛生設施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意見書》。
未取得《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之日起,對壹般項目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對大型或者特殊建設項目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批單》擅自施工的,處以壹百元至三千元罰款,並視具體情況責令停止施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壹百元至壹千元罰款;
(二)擅自改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關設計衛生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合格證》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對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壹萬元至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壹千元至二千元罰款。停產的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