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
第壹步: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品生產企業開辦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受理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二步:審查: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將按照規定的程序送交進行資料實質性審查和現場檢查驗收,審查應在30日內完成。但經資料實質性審查和現場檢查對申請人提出整改意見的,其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第三步:決定:現場檢查驗收合格的,經公示無異議後,在5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四步:頒證:自行政許可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受理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二、藥品生產許可證辦理註意事項
1是規定了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從事藥品生產,應當具備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檢驗儀器設備、質量保障規章制度等5方面條件。另外,還對疫苗生產企業進行了特殊規定。
2是規定了許可程序和時限要求。申請人應當按照申報資料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根據不同情形,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受理、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明確了藥品生產許可中所有時間都是以工作日計,技術審查和評定、現場檢查、企業整改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期限。同時,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公開審批結果,並提供條件便利申請人查詢審批進程。
3是規定了變更內容。對登記事項和許可事項的變更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許可證變更的辦理時限等。對於不予變更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是規定了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發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原發證機關在綜合評定後,在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重新發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重新發證,並予補辦相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