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2、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藥品生產許可證辦理手續如下:
1、準備申請材料:根據當地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準備相關的申請材料;
2、 遞交申請:將填寫完整的申請表格和相關材料遞交給當地的藥品監管部門或相關機構。確保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遞交申請;
3、審核和評估:提交的申請材料將會經過審核和評估,包括對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管理體系、場所設備等方面的檢查;
4、現場檢查:根據需要,藥品監管部門可能會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申請材料中提供的信息;
5、批準和頒發證書:如果申請符合規定的要求,藥品監管部門將批準申請並頒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綜上所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