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酒類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發揮咨詢、服務作用。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五條 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領酒類生產許可證。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明細表;
(五)生產技術文件和工藝流程圖;
(六)質量管理責任制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六條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經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對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征求省級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理由。第七條 酒類生產者應當執行《飲料酒標簽標準》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並在包裝的醒目位置用中文標明實際生產廠的名稱、地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有使用期限的酒類應當標註保質期。第八條 合資企業生產或者委托生產同壹品牌的酒類,應當統壹原料配方、生產工藝、產品標準,並在酒類標簽上標明真實產地的廠名、廠址。第九條 酒類生產禁止下列行為
(壹)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物質配制酒類;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偽造酒類產地或者使用他人廠名、廠址以及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四)非法使用知名(四)非法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非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知名酒類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酒類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條 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倉儲設施;
(三)熟悉酒類知識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申請許可應當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條 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告知理由。
申請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的,應當報省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酒類批發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的復印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