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及其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法制司,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事項,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審理建議,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五)依照有關規定參與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第六條 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章關於行政復議範圍的規定;
(三)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範圍;
(四)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五)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理由;
(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客觀存在;
(七)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應當有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的事實;
(八)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第七條 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正、副本各壹份)及有關證據材料。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對口頭申請的內容和情況制作筆錄並由申請人簽字。第八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已向其他有權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有權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第九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答復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復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答復意見應當包括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由有關司局或者機構依前款提交答復意見。第三章 審 理第十條 對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在審理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第十壹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決定中止審理:
(壹)審理過程中,需要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解釋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無權解釋的;
(二)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壹並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規定的審查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無權處理的;
(三)本案的審理須以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審理的。
按前款(壹)、(二)項中止審理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恢復審理。
中止審理、恢復審理的決定由行政復議辦公室作出,並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