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在事故發生壹個月內向公司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壹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壹般可在勞動局網站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經治療傷情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職工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並向所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壹般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
3、社保局);
3、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賠償也不壹樣。主要有:醫療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妳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存在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五、《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傷害或者在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客運列車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事故傷害,或者在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客運列車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事故傷害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者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